业绩|葛冰律师:署理 美容办事 合同纠纷案件,一、二审获全面胜诉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22-12-27 14:30 编辑业 绩|胜诉判决
2022年9月20日,由葛冰律师署理 的北京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诉李某某办事 合同纠纷上诉案件,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胜诉判决。法院采取葛冰律师的署理 意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件从2021年8月立案,至2022年7月收到一审法院胜诉判决,再至9月二审胜诉,连续 一年有余。葛冰律师全程署理 并不负所望,胜利 赞助 委托人实现了其应有的正当 权益。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日,李某某在北京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解决 美容卡,并开始在被乐成 府路101号分店接受美容办事 。后续在店长、美容师等人的推荐下多次购买美容、减肥塑身等美容办事 产品,除现金支出费用未做统计外,李某某累计向该公司支付美容办事 费共计50万余元。
从2020年5月底开始,李某某就没有到该公司处接受办事 。李某某得知为其提供办事 的成府路101号分店店长和美容师均已离职。李某某本就对该公司提供的美容办事 不满意,在得知此事后,遂前往查看其小我 档案,并要求公司结算剩余办事 费用后退款。李某某剩余未消费项目金额共计约20万元。但公司以各类 理由拒绝退还原告。后通过多次与公司方相关负责人沟通,最终只同意退还80000元。
遂李某某委托葛冰律师,就双方合同项下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退还剩余全部未消费美容办事 费。而在一审判决支出了我方的诉求后,北京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不服,遂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继续履行办事 合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 李某某与北京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何种司法 关系?2. 北京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是否应退还李某某剩余全部未消费的办事 费?
律师工作
首先,关于当事人双方之间形成的司法 关系,如何认定?
北京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及其署理 律师,在一审答辩及二审署理 意见中,均否定 本案当事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办事 司法 关系,并否定 李某某是以预付款的方法 进行消费。其主张“李某某购买的是美容办事 的产品套餐,产品已属于李某某的私人物品,不是传统储值消费模式”。
而葛冰律师在一审、二审中,均指出本案的事实是,李某某在公司以预付款方法 充值办卡,并接受美容办事 。公司的义务就是在连续 的一段时间内为李某某提供美容办事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美容办事 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美容办事 关系,该美容办事 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且自愿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司法 、律例 强制性划定 ,正当 有效。即双方之间并非买卖合同司法 关系,李某某预付款消费的不是产品,美容美发公司的义务也并非简单的提供产品。
其次,关于李某某主张退还剩余未消费的办事 费,是否有据可依?
北京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及其署理 律师,在一审的答辩及二审署理 意见中,均主张李某某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及合同约定的条件。
而葛冰律师在一审、二审中,均主张本案合同系美容办事 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不适合强制履行。案涉美容办事 合同亦未对办事 的质量标准作出明确约定,消费者的身心感触感染 是消费者合同目的是否获得实现的重要标准。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履行进程 中产生较年夜 矛盾,李某某作为消费者已经丧失对办事 提供商的基本信任,没有原告的配合,客不雅 上已无法履行合同,双方之间的办事 合同实际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故基于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李某某有权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办事 合同关系。
第三,关于李某某主张退款,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之间一是没有签订书面办事 合同,没有对提供办事 进行具体约定;二是《VIP会员手册》只有一份,一直由公司保管且内容由公司工作人员填写。且只此一份的会员手册中的“会员卡申请表及使用明细”,系公司单方制作并提供,从未与李某某进行过协商,也未提醒李某某阅读,未有双方的签字盖印 。故“会员卡申请表及使用明细”及相关退款的违约条款对李某某并无约束力。
故本案中,因当事人双方并没有对退款及违约民事责任进行约定,且李某某在未消费美容项目中,已消费的内容并未享受任何消费折扣。公司应就未消费项目的款项予以全额退款。
裁判结果
葛冰律师对于上述问题的论证,被法院予以采取,并组成 法院阐释裁判理由的一部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合同系以美容办事 为内容的办事 合同,合同义务的履行建立在双方信任的基础上,亦需要彼此较高的配合水平 ,现李某某主张解除双方办事 合同关系,并当庭明确表示此后不肯 前往公司接受办事 ,不宜强制李某某继续履行合同。现双方办事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避免合同关系的僵持关系连续 存在,本院判决双方以美容办事 为内容的办事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但本案中,公司提交的《VIP 会员手册》中的“会员卡申请表及使用明细”未经李某某签字确认,不该 作为规范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依据,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关于提前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故公司应退还李某某未消费的剩余款项。
二审法院北京一中院认为:
对于公司提出一审法院对于涉案产品的性质定性毛病 ,适用司法 关系毛病 的上诉理由,经查,虽然李某某解除合同的事由并非合同解除的约定或法定的事由,但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办事 合同特性及李某某明确作出不肯 前往公司接受办事 的意思表示等情形,认定双方以美容办事 为内容的办事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但不影响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适用司法 无误。故本院对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取。
对于公司提出李某某提交证据不克不及 证明其购买的产品系储值消费,一审法院证据采信毛病 的上诉理由,经查,李某某陆续在名瑞残暴 公司购买胶原卵白 培植套餐、V8 减肥塑形、水光针等产品,其消费的目的系接受上述产品对应的美容办事 ,公司主张李春红购买的系产品,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对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取。
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克不及 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范 意义
预付卡消费在办事 领域,特别是在美容美发、教育培训、健身塑形等办事 中普遍存在,而预付卡消费在实践中存在宣传诱导、概不退款等情况,导致消费者在预付卡消费中与商家存在争议,造成预付卡消费者的消费困境。
本案件对于“法院解除合同的依据是什么?如何认定合同终止的错误 ?合同终止后任何退钱?”的系列问题一一进行了具体解答。同时,对于预付卡消费者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正当 权益,极具典范 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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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冰律师,中国政法年夜 学诉讼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剂 中心调剂 员。主要业务领域:诉讼仲裁司法 办事 、公司司法 办事 、互联网、合规领域司法 办事 。执业理念:做司法 尊严的维护者,做司法 人信仰的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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